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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
发布日期:2024-05-31 16:34:55 点击数:167
共同犯罪中的罚金如何理解适用
一、案情简介
铜陵某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人为铜陵市某委员会,张某某任公司手工复核员兼金库保管员,左某某任公司电脑复核员兼金库保管员,许某某和周某某任公司清分员。自2022年12月6日开始,四人相互串通,采取故意少登记收入账的方式,使账目金额小于当日的实际营收款,并在将营收款入库前,将打包好的硬币卷放入更衣室内的衣柜,下班后将私自带出的款项平均分配,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2月21日,四人非法侵吞营收款共计83750元。2023年12月,区监察委以四人涉嫌贪污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罚金如何适用,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的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故对四名犯罪嫌疑人每个人应当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金。另一种意见认为,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十九的规定,虽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但没有明确区分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故可以对四名犯罪嫌疑人合计判处的罚金达到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三、意见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罚金的适用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以犯罪情节为根据决定罚金数额,主要就是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决定的。罚金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必须与犯罪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适应,而犯罪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又是由所有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共同贪污八万余元,造成的国家损失也仅是八万余元,与一个人贪污八万余元的危害程度相近,一个人贪污八万余元,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四个人共同贪污八万余元,每个人要被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金,就会出现所判处罚金合计达到四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远超八万余元被贪污的危害后果,处罚明显畸重,罪责刑也明显不相适应。
(二)可以参考现有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罚金的规定精神。
因刑法总则及分则关于罚金的规定,没有明确区分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但是个别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共同犯罪中罚金如何确定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对犯组织、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没收财产。2022年《办理食品案件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看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对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相应标准以上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笔者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共同贪污八万余元,四人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也没有其他从严从重情节,故对四犯罪嫌疑人可以合计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三)罚金的适用,也应当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刑罚的一种,我国刑法将罚金规定在附加刑中,但也是一项严厉的处罚手段。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由四种情况: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法《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大小,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因罚金刑是刑罚的一种,虽然是附加刑,我们确定罚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犯罪情节,不能因其不是主刑,便随意、机械的确定罚金数额,从而损及司法的严肃性,造成罚金刑的空判,得不到执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认识“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秉持“如我在诉”的意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我们要杜绝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只考虑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必须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
具体到本案,四人共同贪污的数额为八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八万余元,这个犯罪情节应当是我们确定罚金的核心和基础,在没有其他从严从重的情节下,应当以此情节作为确定罚金数额的主要因素。另查明,四被告人犯罪动机也是因收入低,为了改善家庭生活,实施了犯罪行为,本案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四人均已经被公司开除,又无收入来源,综合四人实际缴纳罚金能力,对四人合计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充分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了司法的严肃性,高度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朴素正义观。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三级检察官:闵应峰
                        联系方式:1895624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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