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汉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现在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迈进,一字之差,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治国理政理念的一次重大飞跃,一次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一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跨越。
这一字之差要求我们要践行新方略、新部署、新要求,树立法治理念,实现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法治建设的动力由“计划型、强力推动型”向国家主导、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三方合力推进转变;法治建设的主体由单一的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公民的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法治建设的运行向度由“自上而下”单边推动,向“上下一体、横向协同、内部整合、良性互动”转变;法治建设的模式由“一元单向性”的“层级管理型”模式向“结构多元性”、“合作共治式”的“治理型”模式转变;法治规范体系由单一“国家硬法”体系向“国家硬法”与社会组织自治规范、乡规民约、社会道德习俗等“软法”规范体系共治协调体系转变;实现国家治理结构由“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转型;确立“法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中的保障性地位,形成国家、政府、社会建设以“法治”为基本导向的新型合作共治发展模式,使法治建设实现从“场域单极化”向“场域多极化”升级,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有”的初级形态向“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依法监督、全民守法”的“优”的高级形态升级,助推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生态文明法治化,实现富强中国、民主中国、文明中国、和谐中国、美丽中国、法治中国的“中国梦”。
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既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更需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存在和运行的基础,是以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制度系统。它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既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又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是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结晶,是一个开放、动态、与时俱进的系统,也是评判依法执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守法偏差与否的准则,更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本要素。
法律实施是法治体系的生命。法律实施不仅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而且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科学民主立法、权力监督;不仅包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更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还包括对依法执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的动态观察、监测、预警、矫治的监督与评价。因此,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是法律实施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法律实施机制的有益补充,是法律实施制度的重大创新。
法治监督体系是关键。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是治国理政的铁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们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探索了一系列的方式方法。其中,有的规则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有的做法已转化为制度规范,一些成熟经验也可以成为制度规范,使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公正高效权威的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依赖于保障体系的科学构建、运行体系的科学设立、公共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化供给配置。
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核心。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意义重大。这是我们党践行法治理念、坚持依法执政、实现党的执政方式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的重大抉择,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实践,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可靠保障。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