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设立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社会化、群众化、经常化,铜陵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决定设立铜陵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并加强对其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指在本市内以社会科学知识普及为主要任务的实体机构。社科普及基地是经常性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贴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人文与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三贴近”原则,提高我市公众社会科学素质,为建设现代化幸福美丽新铜陵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市社科联是社科普及基地的命名及统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纪念馆、文化馆、文艺演出场馆、文创基地等);
(二)历史、文化、自然景区(包括各类文化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党校(行政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企业,以投融资和创新管理为切入点,开展普及咨询服务;
(六)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人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基地创建工作方案、中长期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管理和指导,能积极参与全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周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独立空间展出社科普及图书、资料;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有社科普及活动经费;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实行分级申报的原则,即各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归口申报的材料后,统一向市社科联上报;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市级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央及省驻铜单位、高校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书面请示及《铜陵市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基地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审批
第八条 市社科联学会部根据社科普及基地准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并通过现场考察、走访、听取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社科普及实效后,提出具体认定意见,报请市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审批;经讨论通过后,正式命名授牌。
第九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6月份,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
第四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任务
第十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形式、载体等的策划,增强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十一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整合资源,通过微信、微博、微视频、移动客户端以及电子显示屏、录音录像、宣传橱窗、挂图、展板、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载体和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社科普及活动(全年不少于6次)。
第十二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配合、支持所在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全市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在每年全市性“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宣传周”期间至少组织开展2项以上相关专题活动。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基地应当加强与所在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五章 社科普及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实行统一管理。市社科联委托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社科普及基地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社科普及基地每年年底向市社科联报送本年度社科普及工作总结和次年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应有完整的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二)市社科联每年不定期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每年年底对社科普及基地进行一次年度综合考核,评定示范、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三)取得资格的单位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后3个月内,向市社科联通报有关情况。因机构变故、人员变动等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的可申请注销资格。
(四)社科基地开展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要按要求报市社科联审批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社科普及基地资格:(1)政治导向发生严重偏差;(2)利用基地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3)不能正常组织开展社科普及活动;(4)已不具备社科普及基地条件的;(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的,必须经市社科联审批同意。
第六章 社科普及基地经费资助办法
第十七条 社科普及基地命名后,市社科联给予1万元基地建设补助。每年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社科联给予社科普及基地一定的社科普及活动经费资助,具体标准:年度示范基地15000元、优秀基地10000元、合格基地5000元。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与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市社科联财务审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市社科联。